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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湾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荔湾区农村集体资源、资产、资金(以下简称“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经济联社及下属经济组织集体资产的交易行为,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联社集体经济发展,推进经济联社党风廉政建设,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广州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法规、政策和文件精神,结合荔湾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属于本区经济联社及下属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以下简称“经济联社集体资产”),包含经济联社及下属经济组织出资组建的企业资产,权属不属于经济联社但由经济联社代管的资产。

经济联社集体资产的交易行为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荔湾区东漖经济联合总社所有及管理的集体资产的交易行为及相关管理活动,可参照本实施细则组织实施。

第三条 荔湾区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接受各级纪委监委机关、荔湾区经济联社管理部门和属地街道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是指经济联社集体资产(含经济联社出资组建的企业资产及经济联社下属经济社资产)的租赁、出售、转让以及集体经济项目招商合作、投资开发、折价入股、建设项目招标发包、承(委)托服务等交易行为。

第五条 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民主决策、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经济联社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范围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经济联社所有的可交易的耕地、荒地、山地、林地、草场、水面、滩涂等土地经营权以及经济发展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宅基地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属于经济联社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

(三)经济联社通过积累、投资投劳所兴办的集体企业的资产、股权,投资投劳兴建和各种合作方式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购置的交通运输工具、机械、机电设备、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经济联社所有的有价证券、债权;

(五)经济联社与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按照合同、协议、章程约定及实际出资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股权;

(六)经济联社接受国家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无偿划拨、资助、捐赠的资产;

(七)经济联社及其企业所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八)经济联社出资组建的企业的经营权;

(九)依法属于经济联社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其他资产。国家投资建设但归经济联社集体实际管理使用的基础设施、公益设施不属前款所列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不得交易。

第七条 经济联社须加强集体资产管理。

(一)定期开展集体资产清理,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台账、经济合同台账,进行年度资产盘点,定期公开资产清查登记信息。

(二)加强集体资产日常管理,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使用巡查制度,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监管措施,减少安全隐患,防止使用过程中发生土地违法、违法建设、环境违法和被侵占侵吞等现象,确保集体资产安全、高效运营,确保基本农田保护。涉及土地违法、违法建设、环境违法等的集体资产,被立案查处或者处理未完结的,或者被资源规划、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确认为土地违法、违法建设、环境违法的,不得对外交易。

(三)集体资产交易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承租(使用)人有土地违法、违法建设、环境违法等行为的,经济联社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主动督促承租(使用)人限期纠正。

(四)及时收集使用集体资产的企业、机构的用工欠薪信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处置欠薪问题,防止引发群体事件。

第八条 经济联社须加强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及时盘活闲置资产,杜绝集体资产闲置现象。集体资产闲置或对外经营合同期即将届满前三个月,须及时制定交易方案,做好交易登记,组织对外交易。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能

第九条 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是全区经济联社集体资产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区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细则。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全区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平台和信息化监管平台的建设和管理;

(二)监督全区经济联社及其下属经济组织将集体资产交易情况录入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信息化监管平台,监管集体资产信息化监管平台的使用情况;

(三)监督交易进程以及合同的签订、变更;

(四)监督合同期满前的交易登记;

(五)监督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公开情况;

(六)调查处理交易过程中的相关投诉。

第十条 涉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开展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辖区内经济联社及其下属经济组织开展集体资产清理、台账建立、年度盘点和交易登记,监督、指导辖区内经济联社及其下属经济组织落实集体资产运营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和维稳等管理,并设立该街道的交易服务站。

街道交易服务站履行以下职责、任务:

(一)负责辖区内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平台和信息化监管平台街道办事处管理端口的管理和维护;

(二)指导、监督辖区内经济联社将集体资产基础数据和交易情况录入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信息化监管平台,监管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信息化监管平台的使用情况;

(三)指导、监督辖区内经济联社开展资产清查登记,并对集体资产登记信息、交易信息、合同信息实行动态管理;

(四)指导辖区内经济联社进行交易登记,对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进行程序性审查,审查交易文件资料的完整性,判断和确认标的是否按分级标准交易,指导经济联社完善资产交易台账;

(五)监督辖区内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进程以及合同的签订、变更;

(六)监督、提示辖区内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的合同期满前的交易登记;

(七)监督辖区内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公开情况;

(八)调查、处理辖区内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过程中的相关投诉。

第十一条 荔湾区经济联社“三资”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是荔湾区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其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管理和维护全区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信息化监管交易平台;

(二)指导全区经济联社开展资产清查登记,对资产登记台账信息和交易信息进行动态管理;

(三)指导全区经济联社进行交易登记,提示合同期满前的交易登记,指导交易合同的签订、变更;

(四)发布全区经济联社资产交易流程,规范交易文本;

(五)为进入区交易中心交易的经济联社集体资产提供交易场所;

(六)统一发布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信息;

(七)接受竞投意向人咨询和报名,审查进入区交易中心交易的竞投意向人资质;

(八)依照本细则规定组织进入区交易中心交易的交易活动;

(九)指导街交易服务站、联社交易站开展交易活动,组织开展交易规程学习、业务技能培训等工作;

(十)为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备案;

(十一)负责区交易中心交易项目资料的整理、归档和管理工作,指导联社交易站做好交易资料的整理、归档和管理工作,指导联社交易站建立交易台帐;

(十二)调查、处理交易过程中的相关投诉。

第十二条 经济联社是集体资产交易主体,设立集体资产交易站(简称“联社交易站”),为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实行经济联社领导班子领导下的理事长(社长)负责制。其主要任务是:

(一)负责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信息化监管交易平台的联社级管理端口的管理和维护;

(二)负责将本经济联社集体资产基本信息数据和交易情况录入经济联社资产信息化监管交易平台,并进行动态管理;

(三)负责本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登记资料的编制、审核,并提交街道交易服务站审查;

(四)负责本经济联社交易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管理;

(五)负责本经济联社未达区交易中心交易条件的集体资产交易活动,负责本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的相关咨询;达到区交易中心交易条件的集体资产提交区交易中心交易;

(六)组织本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合同签订;

(七)保存和管理本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文件和交易活动记录等资料档案;

(八)建立、完善和管理本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台账;

(九)接受本经济联社监事会(社务监督委员会)和股东(社员)监督;

(十)负责本经济联社集体资产运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管理以及矛盾纠纷化解等工作;

(十一)接受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属地街道和区交易中心的监督及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 区交易中心、街道交易服务站不对经济联社提交的交易登记和进场交易的集体资产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及合同违约、合同纠纷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依照本细则进行的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交易管理服务机构及交易平台不收取任何服务费用。区交易中心、街交易服务站运作经费列入部门财政预算,联社交易站运作经费由经济联社负责。

第十五条 区交易中心、经济联社须加强交易保证金管理,设立财务核算专帐。区交易中心设立交易保证金专用账户,管理进入区交易中心交易项目的交易保证金。

第三章  交易方式

第十六条 经济联社集体资产应当进入区交易中心、联社交易站或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交易平台公开交易。严禁将集体资产通过分割立项、化整为零的方式降级交易。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项目,须进入区交易中心交易:

(一)单宗面积10亩以上(含10亩)或出租年限在10年以上(含10年)的耕地、荒地、水面等农用地经营权出租的交易;

(二)单宗合同年标的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或面积5亩以上(含5亩),或出租年限10年以上(含10年)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交易;

(三)单宗合同年标的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或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或出租年限10年以上(含10年)的集体物业(含厂房、仓库、办公楼、商铺、市场等)使用权出租的交易;

(四)建设用地、房产物业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的交易(含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为条件进行的合作建设),或一般固定资产原值或总值估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资产出售、出让、转让的交易;

建设用地、房产物业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的交易(含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为条件进行的合作建设)可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五)集体经济项目招商合作交易;

(六)未达上述条件,经济联社请求或股东(社员)强烈要求进入区交易中心的交易。

未达上述条件的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项目进入联社交易站交易。

第十七条 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按照公开透明、操作简便、快捷高效的要求,一般采取公开竞投方式进行交易,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考其他交易方式进行。集体资产交易确需设立条件的,须遵循合法、合理、公平的原则,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产交易项目,经交易平台登记公开后,可不采取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交易。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与原承租方在合同到期后续签合同。采取合同续约交易的,须经经济联社股东代表会议或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登记交易。

1.优质企业:具有市级或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或龙头企业称号的政府重点扶持企业。

2.纳税大户:年纳税金额100万元以上的企业。

3.主体产业:在当地具有较大影响力,是资产所属单位、企业或组织收入主要来源,根据行业特点和实际需要应当续约经营的行业和企业。

4.更新改造:对已纳入城中村改造和微改造项目,合同租期不超过一年的;或指定地域计划在将来一年内进行连片开发、升级改造,已形成具体方案将付诸实施,在该开发预期内的物业租赁合同续期。

5.对在同一经济联社租用多宗资产作为企业及同一企业配套项目的,其租赁资产的合同到期时间不一致,但合同已到期的资产是企业持续经营所必需配套的,可视需要对该经济联社内合同已到期的资产续约,但续约期不得超过其合同未到期资产中最长的剩余时限。

6.公共管理服务项目:在经济联社区域内租用经济联社资产用于政府机构、居委会等单位日常办公的项目。

7.公益事业项目:用于举办幼儿园、中小学校、养老院、社区保洁站(垃圾站)、卫生服务中心、社区活动中心等公益事业项目。

8.公共设施项目:地铁、供水供电、给排水、道路、路灯、生态公园等政府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及邮政所、通讯和网络机房等公共设施配套设施项目。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取协商、谈判、洽谈等方式交易:

1.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外的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合作建设的项目。

2.公共管理服务项目:在经济联社区域内租用经济联社资产用于政府机构、居委会等单位日常办公的项目。

3.公益事业项目:用于举办幼儿园、中小学校、养老院、社区保洁站(垃圾站)、卫生服务中心、社区活动中心等公益事业项目。

4.公共设施项目:地铁、供水供电、给排水、道路、路灯、生态公园等政府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及邮政所、通讯和网络机房等公共设施配套设施项目。

第十九条 出于产业政策或规划的需要所招商引资的特别项目,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并提供区级或以上批准文件,经交易平台登记公开后,可采取直接与特定意向人磋商达成交易等不公开竞价方式进行交易。交易方案须经济联社股东代表会议或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一节  资产交易

第二十条 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按照公开透明、操作简便、快捷高效的要求,一般采取竞投方式进行交易,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考其他方式进行。交易程序如下:

(一)民主表决。

1.经济联社须按交易项目面积、合同金额、年限等条件,建立集体资产交易分级议事决策制度,原则上符合进入区交易中心交易条件的项目,须提交股东代表会议或股东大会讨论表决。

2.经济联社应对拟交易项目提出交易价格评估,确定交易年限、面积、底价和相关条件,编制交易方案草案,经民主议事表决、公示程序通过交易方案,交易方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资产详细信息,包含资产项目名称、权属、面积、地址和资产使用用途、消防设施及现状情况等信息;

2)资产交易使用用途范围;交易资产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的,须明确说明;

2)交易方式;

3)竞投人资格条件;

4)交易底价及递增幅度;

5)交易保证金数额;

6)合同期限及履约保证金数额;

7)因竞得人原因未签订合同的,竞得人交易保证金的处理方式;

8)违约责任;

9)出租交易需明确转租、分租约定要求。

3.法规规定或者上级文件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交易底价应当根据资产评估结果确定。

4.经表决通过的交易方案需对外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交易登记。

经济联社集体资产公开交易前应进行交易登记,由经济联社在交易方案表决通过之日起180日内,在交易平台提交交易所需的资料,完成交易登记,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交易方案表决通过超过180日未进行交易登记的,须重新进行民主表决。街服务站在五个工作日内,对经济联社所提交的交易资料进行审查,如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接受交易登记;如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则不接受该交易登记。

经济联社提交的交易资料包括:

1.相关表格、文件,包括:

1)《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会议决议》;

2)《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公示情况报告》;

3)《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登记表》;

4)《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方案》;

5)《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委托书》(委托区交易中心交易的须需提交);

2.标的物权属及用途的有效证明材料;

3.标的物现状情况说明及相关四至图、现场照片;

4.交易合同样本(使用交易平台合同示范文本的不需提供);

5.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及相应的前置手续资料。

(三)接受交易。

1.达到区交易中心交易条件的,区交易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接受交易委托;对不予接受的,说明理由,资料退还交易登记所属经济联社。

2.未达到区交易中心交易条件的,由联社交易站按相关规定及交易方案要求,组织交易。

(四)信息发布。

1.对已交易登记并经街服务站审查的交易项目,由区交易中心在广州市农村(社区)集体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荔湾区经济联社资产交易管理平台等信息平台网站公开发布交易公告,经济联社须同时在本经济联社公开栏内、交易标的物的所在位置上张贴交易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公告主要内容有:

1)交易项目基本概况(含交易项目名称、资产登记用途、交易使用用途、权属、面积、地址及消防等,交易项目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的,须明确说明);

2)交易底价及递增幅度;

3)合同期限及履约保证金数额;

4)交易方式;

5)报名人资格条件;

6)交易服务实施机构;

7)报名时间、地点;

8)交易保证金数额、交纳方式及违反交易规定的处理方式;

9)交易时间、地点和交易方式;

10)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11)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2.交易公告期限标准要求:

1)合同总金额(以交易底价计算)在5000万以下(不含5000万元)的出租类交易项目,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2)合同总金额(以交易底价计算)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的出租类交易项目,或资产出让、转让、合作建设等重大交易项目,公告时间不得少于20;

3)合同总金额(以交易底价计算)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出租类交易项目,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天。

3.信息发布期间,无正当理由,经济联社不得撤回交易,不得变更交易信息。公告期间需撤销交易申请或者变更公告内容的,应当于公告结束3个工作日前向交易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撤销、变更公告。经济联社同时张贴相关撤销交易或变更信息公告,并做好报名人通知工作。

4.交易公告期间,与交易项目存在利益关系的第三方对交易项目提出异议,且确有实质证据的,由交易项目所属经济联社负责与异议方做好沟通协商,协商期间,由交易服务实施机构作出中止交易决定并予以公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且不影响项目的正常交易的,由交易项目所属经济联社申请,交易服务机构作出继续交易公告择期交易。

(五)组织报名。

根据公布的交易信息,竞投意向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实施交易服务的区交易中心或联社交易站报名并交纳交易保证金,提交如下材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1.竞投意向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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